美国发明人保护法是美国专利制度建设的一个里程碑,近年来USPTO的一系列重要立法提案、规章修订及改革措施多数源于该法案。虽然该法案的签署年代已回溯到克林顿时期,但是就其内容及发展作简要介绍与回顾仍具有现实意义。特别是法案中对不法发明推广者的行政管理及处罚措施,对治理我国混乱的发明中介环境以及遏止日益猖獗的“专利”欺诈行为具有借鉴作用。法案中的其他内容,如发明专利保护期调整,允许第三方参加复审程序以及USPTO的管理架构等,对我局探讨如何改进有关工作亦有参考价值。
美国发明人保护法(American Inventors Protection Act of 1999,缩写AIPA)于1999年11月29日由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并成为法律,其中的法条被直接列入美国专利法成为其中的一部分。该法案文件分为8个部分,长达100页,其宗旨是针对发明人权益保护不利的现实,通过立法的方式体现改革美国专利制度的方向、原则及措施,加强对发明人、企业界及消费者的保护。本文就AIPA的核心内容及施行以来的重要发展作一简要介绍:
一、对发明推广者的欺诈行为的处罚
由于一些美国发明人的利益受到不法发明推广公司的损害,这些从业者不是正常地通过提供市场调查、利润评估、产业周期预测等服务获得报酬,而是采用夸大宣传的方式吸引发明人,收取大笔委托费,却不提供或少提供实质性中介服务。
针对这种欺诈行为,AIPA要求发明推广者以书面形式公布其5年来作出的有关发明的肯定和否定评估的数量,它们的客户所取得的净财务收益,以及作为发明推广服务直接结果的许可协议等。法案还规定对由于发明推广者未公布必要信息、提供虚假材料或进行欺骗性陈述等行为造成的损害,客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追缴5000美圆以下的法定损害赔偿或实际损害赔偿。对于故意或恶意侵害行为,可以处3倍以下的损害赔偿。法案还责成USPTO受理发明人对发明推广者的申诉,并在公之于众之前给予发明推广者适当的申辩机会。另外该法案还定义了什么是发明推广者,以及什么是发明推广服务等概念。上述规定作为对美国专利法的修订,被列入第25章第297条,条目为“不适当和欺骗性发明推广”。
为了落实AIPA,USPTO于2000年1月20日公布了名称为“对发明推广者的申诉”的临时规章,并于当月28日生效。该规章给出了某些定义,建立了接受发明人申诉程序、通知被申诉的发明推广者程序、推广者答复程序以及有关公布双方的申诉及答复文件的程序,并对申诉与答复的形式要求作出规定。该规章还规定USPTO对发明推广者不进行独立调查,只是将收到的双方材料公布在官方刊物或USPTO网站上。此项工作,由USPTO独立发明人计划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降低某些专利规费,调高商标规费
鉴于USPTO向发明人或企业收取的各项专利规费超过了维持其专利业务的需求,因此AIPA降低了某些有关专利的费用,如申请费、再颁专利费和第一阶段专利维持费等。法案授权USPTO在2000财年调高商标规费,同时强调商标收费只能用于与商标有关的活动。法案还要求USPTO研究新的费用结构,并且应积极鼓励发明人团体的参与。
三、商业方法的“在先使用”保护
AIPA规定商业方法的在先使用者可以对他人提出的专利侵权指控提出抗辩,但是即便抗辩成立也不能无效掉他人的专利权。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拥有使用多年的商业方法,而又因故不能取得专利的企业的在先权利。
鉴于“在先使用”权利已在美国专利法中有所规定,所以USPTO在AIPA之后并没有制定新的专门涉及商业方法在先权利保护方面的规章。但是USPTO十分重视商业方法专利问题,并于2000年3月提出了一项商业方法专利行动计划。该计划的主要内容是确保在商业方法这一迅速发展的技术领域中的专利审查质量,并要求对涉及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员进行技术培训,以及在审查中执行扩大现有技术范围的检索。USPTO还针对该领域缺乏现有技术文献的现实,专门指定了用于商业方法专利审查的数据库,并且在其网站公布了可用于商业方法专利检索的现有数据库及其它信息资源清单,同时请求公众对这些资源作出评价,以确定还有哪些信息和资料可以用于电子商务发明专利的审查。此外,USPTO还与JPO和EPO合作,协调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检索与审查。2002年5月,JPO公布了一份三方关于商业方法发明共同检索报告的比较研究成果。
四、专利保护期保证
AIPA规定对由于USPTO原因造成专利保护期延误的,予以延长。法案规定了属于可延长专利保护期的具体情形是:
(1)USPTO未在指定的数月期限内作出必要的决定;
(2)USPTO未能在3年内授予专利权;
(3)因抵触(Interference,专利权请求纠纷)、保密令或诉讼程序造成延误。
此规定可以保证给予那些“行动积极”的申请人至少17年的专利保护期。而对于那些在程序处理或专利审查中“行动不够积极”的申请人,法案要求USPTO减少其专利保护期调整的时间。法案还要求USPTO为执行本规定制定规则和设立先决条件。
2000年3月31日USPTO先期出台了题为“根据20年专利期限要求执行专利保护期调整的有关通知”Changes to Implement Patent Term Adjustment under Twenty-year Patent Term),同年9月,USPTO正式推出有关专利期限延长的实施细则。该文件规定只有在2000年5月29日以后提出的发明或植物专利申请适用本规定。该规定还给出了17种具体先决条件,并定义了什么是“行动不够积极”,同时阐明如果申请人“行动不够积极”,保护期调整的时间应当被减少任意一段时间。
五、决定采用“美国式”的早期公开制度
由于专利申请量的大幅度增加和审查资源的匮乏,即时审查制的弊端日趋凸现。专利申请的审理期限过长,有的长达十几年甚至更长(所谓美国式“潜水艇专利”)。这种状况显然难以充分体现现代专利制度的立法宗旨——以技术公开换法律保护。反观世界潮流,大多数国家均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使专利信息尽早传播,促进了技术应用与技术进步,同时也避免了重复研究。所以,美国在AIPA中决定对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不包括设计专利)施行早期公开制度,即有效申请日起18个月即行公开。然而该早期公开制度带有美国式的特点,AIPA规定如果申请人不愿意未经审查公开,可以在申请时提出请求和证明,保证该申请只在美国及其他非18个月公开国家提出申请,对于此类申请则不予公开直至批准。在申请公开后至专利授权期间,对于他人的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行为,申请人将享有要求获得适当使用费的临时权利。
USPTO于2000年4月公布“关于执行专利申请18个月公开”的通知,同年9月出台正式规章,并自2001年3月15日开始正式按照AIPA的规定出版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据统计,当年出版公开说明书约5.7万件,截止2002年10月已出版公开说明书约21.9万件。
六、允许第三方参加复审程序
该法案允许第三方参加进行中的复审程序,但是一旦加入,则不能反悔,而另行对该专利提起诉讼。在复审程序中,第三方可以提交书面意见及新的现有技术,但无权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2000年12月7日,USPTO公布关于第三方参加复审程序实施细则。随着2002年10月H.R.2215法案在美议会通过,参加复审程序的第三方将获得就复审决定向巡回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与AIPA相比,H.R.2215法案进一步扩大了第三方权利。这种进步将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专利诉讼费用,让当事人更愿意到USPTO,而不是到法院对专利提出质疑。
七、USPTO的效能和领导层架构
AIPA再次将USPTO确立为美国商务部下面的一个接受商务部的政策指导绩效组织,并允许其以更商业化的方式运作。USPTO对其人事、采办、预算及其他行政职能具有实质性自治管理权,但该机构不是“国营公司”(Government Corporation)。法案要求USPTO将其专利和商标业务分别交由局内的两个分立单位去运作。法案还要求设立专利公共咨询委员会和商标公共咨询委员会,各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成员由商务部部长任命。委员会的工作是负责检查有关政策、目标、绩效、预算及费用收入等的执行情况,并就上述事务向局长提供咨询意见,以及在每财年结束后60天内编制年度报告。在职务或人事问题上,USPTO不受行政或规章的限制,但其官员及雇员仍受联邦雇员法(5U.S.C)的约束。
AIPA还为USPTO确立了新的领导层架构。USPTO受主管知识产权事务的商务部副部长兼USPTO局长领导,该职务经商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根据USPTO局长提名,由商务部部长任命一位主管知识产权事务的商务部助理副部长兼USPTO副局长。设立专利局长(commissioner for Patent)和商标局长(Commissioner for Trademark)职务,并分别由商务部部长任命。他们各自负责相应的专利和商标业务及单位,任期5年。
八、其他有关专利的规定
AIPA对美国专利法作出若干说明性和技术性变更,并授权进行电子受理及有关文献的公布和保藏。法案还规定如果没有通知并征求公众意见,并且首先将该计划的详细报告提交众议院和参议院司法委员会,USPTO不能终止供公众使用的纸载体或缩微载体专利文献和商标文献的收藏。
美国发明人保护法是美国专利制度建设的一个里程碑,近年来USPTO的一系列重要立法提案、规章修订及改革措施多数源于该法案。虽然该法案的签署年代已回溯到克林顿时期,但是就其内容及发展作简要介绍与回顾仍具有现实意义。特别是法案中对不法发明推广者的行政管理及处罚措施,对治理我国混乱的发明中介环境以及遏止日益猖獗的“专利”欺诈行为具有借鉴作用。法案中的其他内容,如发明专利保护期调整,允许第三方参加复审程序以及USPTO的管理层架构等,对我局探讨如何改进有关工作亦有参考价值。希望有关单位、部门及感兴趣的同志登录USPTO网站的AIPA主页,对AIPA及相关规章作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